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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商甲在銷售建案時,於廣告文宣文字說明該建案公共設施中含有泳池等設備,並使用某飯店之無邊際泳池圖片,乙受廣告吸引購買該建案其中一戶,但完工交屋時,乙發現只有一個景觀水池,並無廣告中之泳池。請問乙如何主張其權利?請就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
答:
(一)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 乙得主張損害賠償。公平交易法有關損害賠償規定如下:
1. 事業違反公交易法之規定,致害他人權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3. 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三)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薦證引人不實之賠償責任,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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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住戶甲以資源回收為業,經常將資源回收物堆放於樓梯間及梯廳, 經管理委員會多次要求移置,仍未處理。嗣後,管理委員會再報請環保 局罰鍰在案,依舊拒不處理。請問如何將此惡鄰居趕出社區?請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之。 |
答:
惡鄰條款:
(一)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1. 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三)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