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一、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那些文件?那一文件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違反此一規定者,應如何處罰之?
答:
(一) 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下列文件:
1.經紀業許可文件。
2.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3.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4.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前項第1款至第3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
(二) 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文件:
上述「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
(三) 違反此規定之罰則:
違反上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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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其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同意方式應依該條例規定如何辦理?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述方式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述定額者,得如何處理?試分別詳細說明之。 |
答: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
未獲致決議或未達前述定額之處理方式:
1. 重新召集會議及其決議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
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
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