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一、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試述公辦市地重劃之實施過程中,主管機關應盡公告通知之事項為何?所有權人表達異議之時機與方式?以及主管機關對異議如何處理?
答:
(一) 主管機關應盡公告通知之事項:
1. 公告重劃計畫書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 條第2 項之規定,重劃計劃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說明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
2. 公告禁建及禁止土地移轉等事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 條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或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或限制期間,以1 年6 個月為限。
3. 重劃分配成果之公告通知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 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有關圖冊,將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30 日,並通知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陳列有關圖冊,以供閱覽。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 所有權人表達異議之時機與方式:
1. 對重劃計畫書之公告有異議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與其所有土地坐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名或蓋章後,向主辦重劃之主管機關提出。
2. 對重劃分配成果公告有異議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三) 主管機關對所有權人表達異議之處理方式: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 條第3 項之規定,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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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在T市有一間無人設籍空置不為使用的 A「空屋」,以及一筆 B「空地」租給乙,請問 A 屋房屋稅如何課徵?又何謂「空地」?空地稅如何課徵?若 B 地經T市政府通知應限期建築使用,甲與乙之租約後續如何處理?請依房屋稅條例暨相關法令、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詳述之。 |
答:
(一)
A
屋課徵之房屋稅
A 屋為無人設籍且空置未用的房屋,出租給B 使用,依房屋稅條例第5 條
之規定:
1. A 屋屬住家用房屋
(1)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如A 屋屬住家用房屋並出租他人,按房屋現值1.5%~2.4%課徵房屋稅。
(2)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未達所得稅法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如A 屋屬住家用房屋並出租他人,按房屋現值2%~4.8%課徵房屋稅。
2. A 屋屬非住家用房屋
如A 屋屬非住家用房屋並出租他人,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
事務所使用者,按房屋現值3%~5%課徵房屋稅;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
用者,按房屋現值1.5%~2.5%課徵房屋稅。
(二)
「空地」之意義
所謂「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三)
空地稅之課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5 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四)
B
空地經政府通知限期建築使用,甲與乙之租約,處理方式:
甲、乙間租約之處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4 條之規定,經政府通知限期建築之土地,而該土地係為土地所有權人出租他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