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不動產估價概要
一、消費者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因銀行核貸之借款金額不足,希望解除買賣
契約及返還定金,致與建商發生消費爭議。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說明:消費者就消費爭議如何提起申訴?得否不經申訴,逕行申請調解?消費 爭議事件調解成立作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有何效力?
答:
(題示:估價技術規則第129、130條)
(一) 實質租金:
(二)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
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之。
二、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動產估價方法之選取原則為何?請 說明比較法、收益法及成本法等估價方法的適用時機?
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答:
(一)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動產估價方法選取原則:
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二)
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價方法適用時機:
1.比較法:
比較法可應用於各類型不動產,市產交易活絡,能有效取得交易資料,比較法是一個具有說服力的好方法。
2.收益法:
收益法是從不動產獲利觀點、具有收益性不動產、評估不動價值,能有效收集總收入、總費用等資料,並能正確掌握收益資本化率及折現率,應用於評估出租性、營業性、收益性等不動產尤佳。
3.成本法:
估計不動產成本價值之方法,估計新建之改良物或累積少量折舊、特別具有說服力。估計特殊目的或特別興建之改良物或不常在市場交易之不動產,提供有效評估途徑。
在缺乏市場交易資料及欠缺收益資料,成本法為取代比較法及收益法之有用估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