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未繳租金,房東告房客!

未繳租金,房東告房客!

曾文龍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中華知識經濟協會 監事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房客租金繳了幾個月後就沒有繼續繳,房東等了幾個月後收不到租金,事情無法處理,只好告上法院。雖然租金每月只有一萬多元,也只能無奈告上法院,請法官主持公道。

    114年6月25日,某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就是相關的案例,今年6月的判決,那是很新的案例。房東房客於民國113年4月28日訂立住宅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至116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6,500元,水費每月200元及電費均由房客負擔,押金16,500元。但房客僅支付113年5~8月租金與水費後,就沒有再支付租金及水電費。因此房東於114年1月4日寄出存證信函,訂5日期限催告房客支付欠租及積欠水電費,但房客仍置之不理。房東在114年3月24日再寄出存證信函,訂5日期限催告房客支付欠租及積欠水電費,否則就要提前終止租約。房客收到存證信函後,仍然不支付欠租及積欠水電費。因為房客沒有搬離積欠租金的房屋,仍然繼續占有該房屋,房東認為這已經是「無權占有」,並且受有相當於原租金額之「不當得利」,房東受有損害,因此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系爭租約、租賃、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等提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至114年4月30日止之欠租132,000元,扣除押金16,500元後的餘額115,500元、計至114年4月30日止之積欠水費1,600元、及至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之積欠水電費7,375元共124,475元,及至114年5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6,500元等。事情走到法院,不管是原告被告皆會感到痛苦及煩躁不安,最後法院的判決是原告贏或被告贏,都是很難說的事情,又要花上不少的律師費及裁判費。通常敗訴的一方都會繼續上訴,又要繼續繳相關費用,又要再花一段漫長的時間打官司及等待結果,更是痛苦!

    但是房客認為,系爭房屋熱水器壞掉、三台冷氣無冷媒,只有送風功能,又系爭房屋樓下一樓大門每天約晚上10點45分關閉,房東原來交付的一樓大門鑰匙無法開啟一樓大門,經向房東反映後,房東有另換一副一樓大門鑰匙,但是房客仍然無法拿鑰匙開啟一樓大門,所以房客才拒付租金及水電費等語,資為抗辯。

    法院從四個重點判斷:(一)被告拒絕給付租金與水電費有無理由?(二)系爭租約是否已終止?(三)原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有無理由?(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欠租、不當得利及水電費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法官經過綜合判斷,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系爭租約、租賃、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及至114年5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16,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所以地方法院的判決是房東勝訴,房客敗訴,這個是一審的判決。通常敗訴的一方也有可能上訴到第二審。


房地產分析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