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 月-逾期繳納房地合一稅,被處罰一倍以上的案例

逾期繳納房地合一稅,被處罰一倍以上的案例

曾文龍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房地合一稅是因為打房產生的稅制,於民國105年1月1日課徵。105年1月1日以前買的房子則照所得稅舊制課稅,舊制被認為是輕稅,因此新制房地合一稅是重稅,一年內買賣房子需課徵45%的所得稅。經過幾年仍然無法遏止房地產炒房的熱度,因此在110年7月1日修法所謂房地合一稅2.0時代,2年內買賣房子都須課以重稅45%,而且是在產權登記完成30日內就要申報房地合一稅,並非在每年5月申報所得稅,如果30日內沒有申報,將被處罰3千~3萬元罰鍰。如果漏報或短報,罰則更是嚴重,將被處罰3倍以下罰鍰。因為金額很大,等於賺到的錢全部繳稅了,白忙了,原告當然很不服氣,會告國稅局到行政法院。

    甲先生於民國110年8月買了某市某某地號土地,在111年9月登記移轉出售,被告(財政部某市國稅局)於112年2月函請「原告」於同年月14日前提供課稅資料供核,因為原告均未提供,因此國稅局於同年3月16日核定通知書,核計交易所得3,488,693元,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核定課稅所得額3,488,693元,因為原告持有土地期間在2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1,569,911元。處罰156萬是一筆大錢,原告當然不服,申請複查,然未獲國稅局變更,因此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所以無奈告到行政法院。民間人士對於所得稅法當然沒有國稅局跟行政法院的精通,所以通常訴願都是白忙失敗,告到行政法院通常九成以上也是敗訴,非常的氣憤不平。

    一般人以為買賣房子有賺錢就申報房地合一稅,最近幾年房地合一稅繳納稅額每年都破了紀錄,從這裡就可以看得出來房地產的熱絡。今年以來政府打房「限貸」,老百姓很難在銀行借到錢,或貸款比例縮水很多,房地產交易明顯衰退,房地合一稅今年數額也明顯衰退。房地合一稅有一個特色,顛覆了我們的常識,有人因為賣房沒有賺錢、甚至虧錢,想當然就沒有去申報房地合一稅。但是依規定有賺沒賺都要申報,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及10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還會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件案例法官認為原告逾限未申報,但是經過被告通知仍未申報,原告主張有在110年10月20日展延申報10日之請求並不可採,因為房地合一稅屬於自行申報制,已給予適當期限自行申報(所得稅法第14條之5),並無得展延申報之規定,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其有漏報情形並予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規定處罰。原告亦未提出稽徵所承辦人員確實同意展延申報之證明,法院認為原告前述主張,自無可採。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規定「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院認為按所漏稅額1,569,911元,裁處1倍之罰鍰1,569,911元,核悉已衡酌個案情節及違章程度、納保法第16條之各項事由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為適切之裁罰,其裁處權之行使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可言。所以法官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因為法官綜合判斷後認為國稅局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認為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課稅內容繁多,老百姓頭昏腦脹,常因不清楚或判斷錯誤,有時候處罰甚至高達數百萬,平常應多研讀相關法條,請教專業人士,充分溝通,不然真是無語問蒼天了,悲乎!

房地產分析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