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占用土地須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租金」

占用土地須拆屋還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租金」

曾文龍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民法乃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人民有紛爭的時候,律師與法官主要參考民法的規定。民法是非常老的法律,民國18年就公布了,已經快100年了。民國18年的立委都是飽學之士,長袍馬褂,精通文言文,因此民法是非常典雅精簡的文言文。今天的民眾看得霧煞煞,難以理解,必須請教律師跟法律專家。不動產的相關證照考試,例如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等等國家考試,皆需要考民法,然而民法卻是龐然大物,高達1,225條,考生讀得欲哭無淚,很想跳水。其實只要多讀幾遍,慢慢理解,研讀最常用的重點法條,也可以慢慢孰悉,甚至熟能生巧。有些菜鳥學生因為很認真,民法不但可以考及格,或第一次考試沒有考上,繼續考第二次,竟然最困難的民法拿到70幾分或80幾分,有志者事竟成啊!

民法767條是關於「占用」的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占用土地屬於不當得利,規定在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法院的官司常常有拆屋還地的案例,原告認為土地被占有,希望可以告贏,返還土地;被告認為應該有一些誤會,如果告輸,不但要返還土地,土地上的房子也要拆掉。有的房子甚至住了50年或70年了,竟然要拆屋,這是何等晴天霹靂的事情!有一件新北市的案件,原告主張他的土地被占用,土地上被蓋了地上物約6坪,因此法院會同兩造至現場勘驗,並囑託某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測量,被告有無占有系爭土地的合法權源,必須就其事實有舉證的責任,被告辯稱該土地界址有偏移,並沒有占用別人的土地,本件法官認為被告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其所稱土地界址有偏移,被告前向水利會承租土地及日後購買土地時,並未取得系爭建物全部所使用土地之合法權源,系爭建物係屬逾越其得使用範圍土地而建築,即屬無權占有,因此被告須將系爭建物拆除、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另外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因此原告請求類似租金的不當得利。無權占有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應以相當之租金計算應償還之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1號判決意旨參照)。租金之數額應當為多少,法官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但是10%只是一個參考,是一個上限,法官除了以申報地價為計算基礎,還需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及占用人利用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88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本案每年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式為「系爭土地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X8%」,法官認為本案不當得利以8%利率計算為適當,10%只是一個上限。

        因此法官判決面積約6坪的地上物須拆除,並應給付「不當得利」約新台幣9萬元予原告。


房地產分析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