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背信未遂?仍可能處以刑責

背信未遂?仍可能處以刑責

曾文龍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

(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信託法於民國85年1月26日總統公布後已經30年,30年來受到廣泛的運用。信託有3種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之意即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得受託人可以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

地政士法於民國90年10月24日總統公布,至今已經24年。地政士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所以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別制定地政士法。地政士法第2條規定「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律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所以地政士可成為法律專家,可成為誠信招牌。其實地政士名稱的前身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因為名稱冗長,民國90年地政士法稱其為「地政士」,顯得簡單扼要。一般民間稱為「土地代書」或「代書」,因為在日據時代,日本人就建立了這個名稱,但是不用考試,因此糾紛頻傳。現在則需要考試院普考,每年約有6、7千人去參加普考,是一張非常熱門的房地產證照。

有一個案例,因為信託登記之後,受託人為他人處理事務,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受託人之財產未遂,被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因為刑法第342條「1、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該案例的簡要內容為被告「受託人」受僱於A公司,應該基於誠實及信用原則處理房屋買賣銷售事宜。然竟捨此不為,利慾薰心,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利用A公司將某房、地暫時委託其保管而信託於其名下之機會,嗣機賣於他人,而犯後猶試圖卸責,憑空捏造虛無之事實,以圖免責等一切情狀,因此處以有期徒刑6個月之刑,可易科罰金。因為被告甲先生受僱於A公司,擔任房屋銷售員,負責公司房屋銷售之業務。公司將某一間房子出售給乙,並將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給乙,後來因為乙無法順利辦理貸款,無力支付價金,因此購屋人與A公司解除買賣契約。A公司暫將上開房、地以信託登記之方式登記於A公司指定之員工丙,約定信託期間共1年,信託之目的限於管理及處分,不包含收益、出租、出售或設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只限於管理及處分,不及收益、出租、出售及得使第3人代為處理。然而丙竟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意圖,違背其信託受託人之任務,竟然將上開房、地出售給不知情之丁。被告曾拿出所有權狀表示其有權處理,並表示房、地尚有問題,故先簽立承租契約,嗣房地可以賣時,再將租金作為房地買賣價金之一部分。被告在法院審理的時候表示,A公司把上開房、地作為被告之獎金,因為他是高階員工,然而提不出客觀資料來證明。因為產權尚未登記給買方,雖然被告已著手於背信犯罪之實施,為未至既遂之結果,應論以「背信未遂」罪。因此被科以刑法第342條!

房地產分析專欄